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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9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(以下簡稱新《固廢法》),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有前款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、第七項、第八項、第九項、第十二項、第十三項行為之一,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
適合于室內外懸掛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
適合于室內外獨立擺放或樹立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
粘貼于危險廢物儲存容器上的危險廢物標簽
系掛于袋裝危險廢物包裝物上的危險廢物標簽
B-3一些危險廢物的危險分類
B-4危險廢物種類
C-3醫療廢物轉運車警示標志
D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警示標志